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百问
1.问: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应如何执行?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
2.问:对单位或个人以非法手段讨薪、借欠薪讨要工程款的,该如何处理?
答: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六条
3.问:各级监察委员会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对公职人员相关履职情况承担哪些监督处理职责?
答: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依法履职的,依法予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五条
4.问:被约谈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哪些工作?
答:被约谈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应当自约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书面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
5.问:本条例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6.问: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采取何种处置措施?
答: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
7.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现哪些情形时,会被上级人社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约谈,且相关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答:(一)未监督工程项目纳入监控预警平台;(二)未督促工程项目认定、列入、公开、推送落实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制度;(三)未监督工程项目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保证金、总承包单位工资代发制度;(四)未督促工程项目如实上传工资支付有关数据。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三条
8.问:为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保障农民工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哪些审判职能?
答: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开通绿色通道,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巡回审判、在线调解等方式,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快立快审快执,提高审判效率,强化审判执行效果,保障农民工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
9.问:针对农民工欠薪相关工作,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履行哪些法律监督职能?
答: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督促移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对农民工因欠薪维权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督促纠正。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
10.问: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公安机关的审查要求和处理流程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立即审查,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
11.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用人单位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
12.问:针对欠薪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社、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需建立什么工作机制?
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应当建立定期通报、会商工作机制,实现欠薪线索受理、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等数据信息共享。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
13.问:在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中,满足何种情形时,人社部门需将欠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支付农民工工资,其拒不按时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或者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工资的,欠薪线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
14.问:人社部门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决定后,相关单位拒不支付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15.问:用人单位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应由哪个部门向社会公布?
答: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16.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针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依法在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检查频次、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减免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17.问:针对失信用人单位和失信人员,各相关部门应在哪些具体领域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答: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能源等部门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金融机构在融资贷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市场准入,税务等部门在税收优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在评优评先,铁路、民航等部门在交通出行等方面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对失信用人单位和失信人员予以限制。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
18.问: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应当如何履职?
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共享至相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予以限制和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
19.问:人社部门认定用人单位欠薪失信的,列入失信名单及信息共享推送有何时限要求?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失信行为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用人单位和失信人员信息共享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推送至同级或者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
20.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需开展哪些信用管理工作?
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依法开展失信名单认定、列入、公开、推送等信用管理工作,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
21.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应坚持什么原则和要求?
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实行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22.问:本条例所称农民工、工资分别指什么?
答:农民工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牧区居民;工资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
23.问: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中承担什么主体责任?
答:用人单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拖欠。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
24.问:农民工在工资支付中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答: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知晓工资支付标准与周期、投诉举报欠薪、申请法律援助等权利;履行遵守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配合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管理等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
25.问: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反映农民工诉求,提供维权服务,支持农民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6.问:新闻媒体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对欠薪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依法维权。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7.问: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什么权利?
答: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
28.问: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应按照月、周、日、小时等周期足额支付;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按月支付;约定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在节假日前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29.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何种形式支付?能否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替代?
答: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替代。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
30.问: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履行什么告知义务?
答:应当书面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日期、应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31.问: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农民工本人办理工资银行卡?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本人办理工资银行卡,不得用他人银行卡、现金支票等替代,不得扣押农民工工资银行卡。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32.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台账应当保存多久?包含哪些内容?
答:至少保存 3 年;内容包括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支付日期等。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
33.问: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资如何结算?
答: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日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34.问: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欠薪的,由谁清偿?
答:由用人单位清偿。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35.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
答: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
36.问: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欠薪如何处理?
答:合并后由新单位清偿;分立前协商确定清偿主体,协商不成的,由分立后单位连带清偿。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37.问: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欠薪如何清偿?
答:应在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未清偿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清偿。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38.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导致欠薪的,由谁清偿?
答: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39.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什么制度?
答: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负责考勤、核算,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银行卡。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
40.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何开立、使用?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单位按约定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
41.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如何管理?
答: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至专用账户,不得与工程款混同拨付。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42.问: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承担哪些责任?
答:落实资金来源,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不得拖欠工程款;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专用账户、实名制、代发等制度;配合处理欠薪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43.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中承担什么总责?
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落实专用账户、实名制、代发、工资保证金、监控预警等制度,配备劳资专管员。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
44.问:分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所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考勤、核算工资,配合总承包单位代发,对工资真实性负责,不得拖欠。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45.问: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备劳资专管员有什么要求?
答:每个项目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劳资专管员,负责实名制管理、考勤、工资核算、数据上传、维权告知等。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46.问: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必须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答:是,所有项目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应纳入监控预警平台,实时上传。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47.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何存储、使用、返还?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专项用于欠薪垫付;使用后应补足;项目完工无欠薪,按程序返还。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48.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哪些替代存储方式?
答: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替代,相关机构应依法履约。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49.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动用保证金垫付。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50.问: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如何保障?
答:应当落实资金来源,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资金不到位不得审批立项。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51.问: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导致欠薪的,如何处理?
答:及时追回资金,限期清偿欠薪,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追责。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
52.问: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欠薪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并处相应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53.问: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导致欠薪的,承担什么责任?
答:责令限期拨付,逾期仍不拨付的,暂停项目施工,并处相应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54.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工资专用账户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等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55.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等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
56.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
57.问:分包单位未配合实名制、工资代发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
58.问: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台账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等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
59.问:用人单位扣押农民工工资银行卡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每人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标准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60.问:单位或个人冒用农民工信息套取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退还套取资金,处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61.问:用人单位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62.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履行哪些职责?
答:牵头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执法查处、失信认定、信用惩戒、受理投诉举报等。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63.问:行业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履行哪些监管职责?
答: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监督项目落实专用账户、实名制、代发、保证金等制度,督办行业内欠薪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
64.问:发展改革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履行哪些职责?
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审查资金来源、组织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共享。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
65.问:财政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履行哪些职责?
答:管理政府投资资金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66.问:审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履行哪些职责?
答:对政府、国企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
67.问:市场监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履行哪些职责?
答: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发包等,配合失信惩戒、市场准入限制。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
68.问:金融监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履行哪些职责?
答:监督银行落实专用账户、工资代发、保函业务,配合融资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
69.问:公安机关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履行哪些职责?
答: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处置讨薪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执法。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三条
70.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什么考核机制?
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有关部门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绩考核重要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
71.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答: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查阅台账、核实信息、询问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五条
72.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有什么作用?
答:实现用工、考勤、工资支付、资金拨付等数据实时监管、风险预警、线索推送。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六条
73.问:对欠薪线索如何受理、转办、督办?
答:人社部门统一受理,按职责转办相关部门,限期办结、跟踪督办、反馈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
74.问: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的,相关机构如何提供服务?
答:法律援助机构、工会、司法部门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75.问:用人单位对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答: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
76.问:国家工作人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如何处理?
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
77.问:本条例自何时起施行?
答: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78.问:应急周转金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答:用于紧急情况下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79.问:工资预拨付制度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按约定提前拨付人工费用,保障工资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80.问: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如何确定?
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
81.问:对重大欠薪案件如何挂牌督办?
答:由上级人社部门或政府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公开处理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
82.问: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如何修复信用?
答: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清偿义务、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核同意后移出惩戒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
83.问: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条
84.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85.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86.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哪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职责?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
87.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哪些职责?
答: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
88.问: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哪些职责?
答: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
89.问:发展改革等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
90.问:财政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
91.问:公安机关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
92.问: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如何履职?
答: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
93.问: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94.问:新闻媒体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义务?
答: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益宣传,推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95.问: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分别有什么基本权利义务?
答: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劳动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
96.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支付?
答: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
97.问: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确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98.问: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确定?
答: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99.问: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确定?
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100.问: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何时支付?
答: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101.问: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102.问:用人单位编制、保存书面工资支付台账的期限是多久?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
103.问: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
104.问: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105.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如何清偿?
答: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106.问: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的,农民工工资如何清偿?
答: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依法清偿。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
107.问:用人单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如何承担?
答:合并后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分立前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分立后的单位分别承担或者连带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108.问: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何时清偿?
答: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109.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如何约定人工费用?
答: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
110.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核心要求是什么?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
111.问:建设单位在人工费用拨付方面的义务是什么?
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112.问: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承担什么责任?
答: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113.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承担什么责任?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114.问: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115.问: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
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116.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如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117.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哪些替代存储形式?
答:可以采用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形式存储。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118.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否可以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答: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119.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哪些维权信息告示牌?
答: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120.问: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具体履行哪些义务?
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121.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答: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122.问: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
123.问: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有权采取哪些维权途径?
答: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
124.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什么制度,方便农民工反映欠薪问题?
答: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反映渠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维权渠道。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六条
125.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措施?
答: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五条
126.问: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127.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如何进行失信惩戒?
答: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
128.问: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129.问: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答: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