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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告知书

来源:畜牧科 发布时间:2026-02-05 作者: 访问量:0
各养殖场(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化解畜禽养殖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请各养殖场(户)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坚守安全红线,落实主体责任  
  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将安全置于生产活动的首位,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养殖场(户)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分级管控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重点领域安全风险防控要求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1. 全面排查设施隐患  
  必须全面排查畜禽粪污收集、输送、储存及沼气系统等相关设施,重点检查各类池体、管道的密封性与结构稳定性。应及时清除管道内淤积物与结冰,对外露管道、接口、阀门进行严密的防冻保温包裹,防止冻裂泄漏;对老化、破损部件应立即更换,从源头杜绝有毒有害气体渗漏风险。 
  2. 严守“通风-检测-作业”程序  
  进入粪污储存池、沼气池、密闭处理间等有限空间前,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程。作业前,应提前30分钟以上启动通风设备或进行充分自然通风。必须使用专业检测仪器,对作业空间内的甲烷、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测定,确认各项指标完全达标后方可准许作业。  
  3. 强化个体防护与监护 
  严禁单人作业,作业人员须全程规范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毒面具、防滑手套、安全带等防护装备,现场必须设置经过培训的专人进行全过程监护,保持通讯畅通,并预先备好应急救援器材。
  4. 强化应急管理与风险闭环  
  作业期间,若任何人员出现头晕、恶心、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安全区域,并根据情况及时就医。作业结束后,须立即关闭有限空间的所有出入口,设置清晰、牢固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建立定期复查制度,监测内部气体状况,切实防范后续风险。 
  5. 规范粪污规范处置与消毒管理 
  严格执行粪污规范化处置流程,严禁随意倾倒、露天堆放。在低温等特殊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粪污暂存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消毒频次,优先选用低温环境下仍能有效作用的消毒剂,以防止环境污染、疫病滋生及过量有害气体产生。必须配套完善符合要求的粪污处理设施,确保整个无害化处理过程严格遵从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 
  6. 加强沼气池日常管护与区域警戒 
  加强沼气池的日常使用与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池体发酵状况、压力仪表及输气管路的密封性,严禁任何可能导致气体泄漏或爆炸的违规操作。在沼气池周边,必须设立醒目、持久的警示标识,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确保长期安全。 
  (二) 建筑与设施设备安全  
  1. 强化建筑结构安全 
  需定期对畜禽栏舍、围墙、饲料库、办公生活用房及沼气工程设施等所有建筑物进行结构安全检查,重点评估钢架结构棚舍的承重与抗风雪能力,及时加固老旧、破损建筑;在暴雪、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前后,必须加强巡查,及时清除棚顶积雪、积雨。 
  2. 规范机械设备管理 
  对饲料粉碎机、搅拌机、风机等所有机械设备,必须安装防护罩,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严守电气安全规范
  所有电气作业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严禁私拉乱接;配电箱、开关箱应保持完好、上锁,并设置清晰的警示标志;定期检查线路是否存在老化、过载等隐患。 
  (三) 消防安全 
  养殖区内严禁吸烟和进行任何未经批准的明火作业;饲料(尤其是易产生粉尘的品类)、垫草等所有易燃物料必须设立专用库房单独存放,确保存放位置远离一切热源、火源及配电设施,并始终保持库房通风、干燥。必须按国家及行业标准在场内各关键区域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等设施,建立定期检查与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所有设施完好有效;同时,必须时刻保障所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完全畅通,无任何物品占用或堵塞。 
  (四) 危险化学品与投入品安全 
  在畜禽养殖生产中,对兽药、消毒剂、杀虫剂及疫苗等投入品必须实施严格的全流程安全管理。所有化学品及生物制品必须设立专用库房集中储存,依据其特性分类、分隔摆放,库房环境须保持阴凉、通风与干燥;库房必须上锁,实行专人专管,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危险品警示标识。在使用任何药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剂量、方法及休药期规定;操作人员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接触风险;同时,必须坚决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及任何非法添加物,确保养殖过程安全合规。 
  (五) 生物安全与人员健康 
  为确保养殖业生物安全并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必须严格执行既定的免疫程序,全面落实封闭管理、定期清洁消毒以及规范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疫措施,并建立健全完整的养殖档案,实现全程可追溯。所有从业人员,包括饲养员、兽医等,在接触病死畜禽、进行医疗操作或实施消毒作业时,必须全程规范穿戴工作服、口罩、手套、胶靴等防护装备,作业后需立即进行严格的个人清洗与消毒;同时应定期组织健康检查,有效预防布鲁氏菌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的感染风险。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必须严格依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彻底处理,严禁任何形式的随意丢弃、出售或加工食用,以阻断疫病传播链条,保障公共食品安全。 
  (六) 交通安全 
  场内机动车辆(饲料车、清粪车等)应定期保养检修,确保制动、灯光良好。驾驶员应持证上岗,场内限速行驶,注意避让行人。 
  三、 应急管理与法律责任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各养殖场(户)必须建立并落实系统的应急管理与责任机制。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尤其要重点涵盖有限空间作业、火灾、洪涝及重大动物疫情等主要风险;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极端天气条件下,必须加强应急值班力量,确保通讯联络24小时畅通,信息传达及时准确。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农牧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有效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对于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该养殖场(户)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安全是发展的基石,是最大的效益。请各畜禽养殖场(户)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共同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畜牧业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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