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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生产

【新年第一课】“护航春耕”普法系列(七)——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市农机中心 发布时间:2026-03-23 作者: 访问量:0

  严禁无证操作或持假证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目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是指拖拉机驾驶证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