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粪污处理技术指导之粪便还田施用
依据《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
(一)使用原则
畜禽粪便作为肥料应经过无害化处理,充分腐熟并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后,方可还田施用。畜禽粪便单独或与其他肥料配施时,应满足作物对营养元素的需求,适量施肥,以保持或提高土壤肥力和土壤活性,肥料的使用应不对环境和作物产生不良后果。
制作堆肥以及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制成的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复合肥,其卫生学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制作沼气、沼液和沼渣时,其卫生学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二)还田施用限量
应根据土壤肥力水平和作物营养需求,合理确定粪肥还田量,避免过量施用导致土壤和水体污染。
(三)施用方法
应均匀施用,结合深耕、灌溉等措施,提高粪便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