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未覆盖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
二、补贴内容及补贴标准
主要用于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开展全株青贮玉米、青贮苜蓿、苜蓿干草、燕麦干草等收储。
收储全株青贮玉米每吨最高补贴5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每吨补贴30元,盟市、旗县可结合实际每吨增补20元。每头奶牛每年最多补贴5.5吨全株青贮玉米(奶羊按5:1折算,最多补贴1.1吨;奶马和奶驼按1:1折算,最多补贴5.5吨;1吨青贮苜蓿按2吨全株青贮玉米折算;1吨干草按4吨全株青贮玉米折算)。
补贴资金纳入“先建后补”类涉农项目清单管理,按照“据实补助、总额封顶”原则安排资金。
三、不予补贴情形
(一)发生过套补骗补行为不予补助;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予补助;
(三)申报主体有不良信用记录不予补助;
(四)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予补助;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予补助。
四、申报与验收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达到验收标准后向所在地旗县农牧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饲草料收储补贴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收购合同;
2.支付凭证;
3.过磅单和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4.自种自储需提供土地流转或承包凭证,种植投入佐证材料。
(二)审核公示:旗县农牧部门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后,按照“受益对象明确、贮存地点清楚、收储数量准确、款物台账详细”的原则,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主体、补贴金额、补贴内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饲草料收储补贴项目验收申请表》出具意见。
(三)复核审验: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报送的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对《饲草料收储补贴项目验收申请表》出具意见,汇总填写《盟市饲草料收储补贴项目汇总表》,向自治区农牧厅报送验收结果。自治区农牧厅对各盟市的复核结果进行备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复核结果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监督管理:各申报主体要坚持实事求是,对虚报、骗取和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享受补贴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年内不得申报奶业相关补贴项目。
项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期推进项目建设。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