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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来源:执法科 发布时间:2026-11-05 10:51 作者: 访问量:0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8日,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五原县银定图镇庞某某经营的场所及库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地下摆放着农药产品“复硝酚钠”16瓶,“阿维菌素1.8%”12瓶,“阿维菌素5%”40瓶,“烯酰吗啉”45袋,“草甘膦钾盐”42瓶,“14-羟基芸苔素甾醇”73瓶,“草铵膦·精喹禾·乙羧氟”76瓶,“高效氟吡甲禾灵”20瓶,库房地下摆放着“硝·烟·莠去津”180瓶,经与当事人确认,该批农药确实是其销售的农药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应予以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般处罚: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的,并处1.9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产品“复硝酚钠”16瓶、“阿维·螺螨酯”28瓶、“阿维菌素1.8%”12瓶、“阿维菌素5%”40瓶、“烯酰吗啉”45袋、“草甘膦钾盐”42瓶、“14-羟基芸苔素甾醇”73瓶、“草铵膦·精喹禾·乙羧氟”76瓶、“高效氟吡甲禾灵”20瓶、 “硝·烟·莠去津”180瓶;

2、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贰万贰仟元整)。

三、典型意义和具体做法

及时查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案件,对于维护正常的农药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确保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实际效果。

拓宽线索来源,精准摸排排查;规范现场检查,依法固定证据;依法分类处置,严格适用法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好引导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