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查工作组对王某所经营的兽药店开展兽药监督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该店安痛定注射液中安替比林含量超标,依据监测报告判定为劣兽药。2026年6月22日,巴彦淖尔市农牧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乌拉特中旗农牧和科技局。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对门店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经查实,王某从某兽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安痛定注射液共计30盒,其中监督抽查6盒(抽检不计入违法销售核算),对外实际销售24盒,检验当日店内无该批次涉案兽药库存。当事人全程认可涉案兽药购进、销售全部事实,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自愿放弃复检权利。当事人行为,已构成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属于劣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劣兽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兽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元及处涉案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50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计:672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案件来源合法、管辖准确,严格落实立案审批程序,检验报告核心证据与书证、言词证据相互佐证,依法保障当事人复检权利,货值及违法所得核算过程书面入卷,程序闭环规范。该案的查处,一方面为兽药监督抽检类案件办理提供了规范的办案示范;另一方面通过案件查办倒逼兽药店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记录等法定义务,警示兽药经营主体切实把好兽药进货质量关,坚决杜绝经营假劣兽药行为,对辖区兽药经营行业形成有力震慑,有效纠正部分经营主体重销售、轻查验的经营陋习,对维护兽药经营市场秩序、保障养殖业用药安全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