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项
    2.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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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育肥牛羊出栏奖补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5-26 来源:畜牧科

一、奖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实际年出栏育肥肉牛100头(含)或肉羊3000只(含)以上,且就地就近屠宰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的养殖场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养殖场户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棚圈、饲草料库等基础设施,具备粪污处理、饲喂、饮水、防疫等配套养殖设备。

(二)养殖场户需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并实行规范管理。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备案。

(三)申报前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生产经营正常。

二、奖补标准

育肥肉牛出栏按照300元/头、肉羊出栏按照60元/只予以奖补。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申报养殖场户实地验收后予以奖补,淘汰奶牛育肥不享受奖补。

三、申报程序

四、资金安排

育肥牛、羊养殖场户2026年1月1日-2026年5月15日养殖主体出栏育肥牛、羊按《关于促进设施畜牧业质效提升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内农牧畜发〔2024〕760号)确定的奖补条件进行验收,2026年5月15日-2026年8月31日养殖主体出栏育肥牛、羊按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奖补条件进行验收,所需奖补资金纳入2027年预算。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厅通过自治区本级惠企直达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五、验收时间安排

2026年1月1日(含)-2026年8月31日(含)前达到若干措施规定奖补出栏规模的养殖主体,于2026年9月20日前完成旗县级验收,所需奖补资金纳入2027年预算;2026年9月1日(含)-2027年8月31日(含)达到若干措施规定奖补出栏规模的养殖主体,于2027年9月20日前完成旗县级验收,所需奖补资金纳入2028年预算。以后按项目实施年度滚动实施。

六、补充说明

本细则由农牧部门负责解释。若后续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