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修订依据
《关于培育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农牧产发〔2018〕88号)
为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办法》印发单位
各旗县区农科(牧)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旗县支行
三、《办法》基本条件
目 标:加快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规范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
服务受众:旗县农牧局;巴彦淖尔市内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
功 能:指导旗县组织实施好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管理工作。
四、《办法》内容解读——基本条件
明确了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主要条件制定如下:
1、有规范的联合体名称(即“****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有联合体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和联合体建设方案,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各成员功能定位明确。
2、各经营主体之间以契约文本形式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通过多元化联合、专业化分工、标准化生产,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草牧场、资金、技术、人才、品牌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3、联合体的龙头企业发挥引领作用,通过规模化生产、品牌营销、技术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形成合理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
4、通过联结合作,实现联合体内各成员生产总成本降低;通过开展品牌共建共享,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带动农牧户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同行业传统农牧户。
五、《办法》内容解读——评选标准
明确了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经营要素,联结主体、联合体规模、联结机制、内部溢价收购、标准化生产的方面的评选标准。主要标准如下:
1、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原则上应由市级及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牵头发起,“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等经营联合要素齐全,联结主体一般应不少于10家农牧业经营主体,且各经营主体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联合体规模:所有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达到5000万元,其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合计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核心龙头企业年交易额不低于2亿元。
3、联合体各成员间建立了紧密、稳定的紧密型联结方式,制定了清晰、合理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机制。带动农牧户总数超过500户(要有带动实效台账),带动农牧户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同行业传统农牧户人均收入10%以上。
4、联合体核心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采购的农畜产品原料一般不低于所需原料的60%。通过各成员合作,实现联合体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核心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收购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5%以上。
5、联合体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生产档案,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责任,生产加工销售产品可追溯,且在日常监管、抽样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
六、《办法》内容解读——评审流程
监测原则:动态监管。
时间安排:每年监测评选一次。
申报材料:
(1)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2)联合体章程。
(3)联合体建设发展情况。
(4)所在旗县区认定的产业化联合体文件。
(5)合作社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认定文件,年度财务报表。
(6)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及示范家庭农牧场文件,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7)龙头企业认定证书、审计报告。
(8)由所在地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书面证明。
(9)由所在地旗县区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具的联合体带动农牧户情况证明。
(10)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购销协议等文本复印件。
评审程序:市农牧局牵头组织专家依据旗县区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按照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核查工作组开展实地审核。
认定:经市农牧局等六部门审定、对外公示无异议后,六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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