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行动告知书(三)
——严禁使用禁限用、假劣农药
" />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
专项整治行动告知书(三)
——严禁使用禁限用、假劣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农药使用者需要遵循以下法律规定:
一、法定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严禁在各类农作物上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剧毒、高毒农药禁止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药材、水生作物生产。
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施药,不得随意扩大登记作物、超剂量使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记录保存2年以上;不到安全间隔期,农产品不得采收上市销售。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施药,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二、法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使用禁用农药、违规使用农药:责令改正,没收禁用农药。单位主体(企业、合作社),处5万元‑10万元罚款;个人农户,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作提示
广大种植主体优先选用绿色防控技术,购药看标签、用药守间隔期,发现售卖禁用农药,可拨打12316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