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告知书(二)——严禁销售禁限用、假劣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农药经营店需要遵循以下法律规定:
一、法定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农药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禁采购、储存、销售国家禁用农药,不得销售无证、过期、标签残缺、假冒伪劣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台账记录保存2年以上;销售时应当向购买人说明适用作物、剂量、安全间隔期、禁忌事项,不得误导农户用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销售农药同样适用经营监管要求,需要发证机关进行网络销售备案,不得线上隐蔽售卖农药。
二、法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无证经营、违规经营限用农药、经营禁用农药、假农药: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及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处5000‑50000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处货值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劣质农药: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及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处2000‑20000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处货值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