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水产养殖规范用药、严禁滥用药告知书
致全体水产养殖从业者:
为严格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用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水产养殖用药严禁滥用、规范使用相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严禁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以下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及化合物,一经使用即属违法违规:
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地西泮、林丹、毒杀酚等;严禁使用假劣渔药、人用药、原料药、未取得水产养殖用药批准文号的药品及其他违禁投入品。
二、全面规范养殖用药行为
1.养殖用药必须选购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正规渔药,拒绝使用“三无”、过期、变质、受污染渔药。
2.严格按照渔药标签说明书规范用药,杜绝超剂量、超范围、超频次用药,严禁将抗生素等抗菌药物作为常规预防药物长期滥用。
3.严禁擅自更改用药方式、用药疗程,杜绝盲目配伍、随意混合用药,避免药物残留超标。
4.坚持科学养殖、预防为主,优先采用生态防控、水质调控等绿色健康养殖方式,减少药物使用。
三、严格执行用药休药期制度
养殖从业者必须严格执行药物休药期规定,休药期即水产品最后一次给药至捕捞上市销售的最短间隔时间,休药期内严禁水产品捕捞、销售、流通。具体休药期严格按照药品标签说明书执行,常见渔药休药期:氟苯尼考≥30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18天,磺胺类药物≥25天。
四、规范建立养殖用药记录
各养殖主体必须如实、完整建立水产养殖生产用药记录,详细记录养殖池号、养殖品种、病害发生情况、用药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用药方式、休药期、执行人等信息,生产记录需完整保存至该批次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确保养殖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五、明确违法违规法律责任
水产养殖从业者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若存在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使用违禁药物等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1.行政处罚:使用禁用药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规养殖水产品及用药工具,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养殖、生产许可证。
2.刑事追责:违规用药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主动配合监管与举报监督
各水产养殖从业者须主动配合农业农村、渔业执法等部门开展的现场检查、药物残留抽检等工作,不合格水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水产品出塘销售须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市。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监督举报水产养殖滥用药、违规用药行为,共同守护水产品质量安全。
特此告知!
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
202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