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推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规范化,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判定标准的宣传贯彻、落地实施等工作,全力抓好农业机械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持续推进农机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原《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办机〔2022〕7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1月9日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为预防、减少和遏制农业机械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判定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产生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其中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不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10人以上的,以及超限、超载 100%以上的;
(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10人以上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
(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相关个人未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职责,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在用农业机械制动或转向系统失效、主要安全防护部件缺失等风险隐患的;
(四)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强化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农业农村部修订了《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形成《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
2025年4月21日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术语、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核定乘员10人及以上,经批准、检验并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隐患
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利影响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2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长
2.2.1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指在渔业渔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自然人。
2.2.2 渔业船舶船长,是指渔业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担任船长职务的自然人。
3 判定程序
3.1 直接判定: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可直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3.2 集体讨论:对表述为“严重缺陷或对稳性有严重影响”等无法直接判定的条款,以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县级及以上渔业渔政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后作出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少于3人,必要时邀请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技术论证。
4 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两项及以上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1船员适任
4.1.1 渔港外航行和作业中驾驶类职务船员未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4.1.2 航行或夜间锚泊时,驾驶台长时间无人值守或未安排人员值班的。
4.2船体结构
4.2.1 渔业船舶水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的;
4.2.2 渔业船舶(机舱)逃生通道受到永久封堵的。
4.3船舶稳性
4.3.1 擅自改装、改建,对稳性有严重影响的;
4.3.2 渔业船舶超载或配载不当,对稳性有严重影响的。
4.4 安全设备
4.4.1 航行或作业中无线电、信号、航行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
4.4.2 固定式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
4.5 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长存在以下行为:
4.5.1 渔业船舶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作业,拒不执行防台、抗风浪等恶劣天气管控指令的;
4.5.2 超员或非法载客的;
4.5.3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4.5.4 擅自拆卸、关闭北斗、AIS等无线电设备,篡改信息或屏蔽信号的。
内蒙古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内蒙古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户用沼气
(一)沼气用户未经操作培训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的。
(二)非专业人员私自下池作业,以及下池作业不按规范操作的;
(三)沼气池漏气,水压间、出料间和贮肥间盖板缺失或不具备承压功能,且无明显警示标识或围栏的;
(四)沼气使用过程中进行快速出料操作,以及大出料时管路未与大气连通的;
(五)本应报废的。
二、沼气工程
(六)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制度的;
(七)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未履行审批程序,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或在生产区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
(八)场区未设置围墙、防护盖板、防护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进料间、净化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增压机房、提纯车间等设施内未设置检测报警装置以及联动排风装置的;
(九)场区消防、避雷、防爆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以及避雷设施高度不足以覆盖发酵、储气设施的;
(十)厌氧消化器、贮气柜、沼气火炬等设施未设置压力、液位显示等监测报警装置的,或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达标的;
(十一)本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处置的。
饲料、屠宰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参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